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深化集中采購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工作通知精神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的有關要求,現將批量集中采購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單位采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原則上全部納入今年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范圍,各主管部門要組織好批量采購計劃匯總報送工作,集中采購機構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購的招標等工作。
二、中央單位批量采購的辦公用臺式計算機、打印機配置標準原則上應當執行《2011年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基本配置參考》(財庫 [2011]18號)的規定。各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統一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配置標準。因特殊需要,中央單位臺式計算機采購項目預 算金額在50萬以上,打印機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30萬以上的,可以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確定本次采購項目的特殊配置標準。相關經費標準要執行財政部《中央行 政單位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財行[2011]78號)的有關規定。
三、中央單位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www.ccgp.gov.cn) 按月報送批量采購計劃,批量采購計劃具體包括基本配置、數量、服務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點、送貨時間、聯系人與聯系電話等信息。各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5 日前將下月的批量采購計劃審核匯總后報送至財政部。財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將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批量采購計劃匯總后送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根據批量采購 計劃按月組織批量集中采購,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組織活動,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布采購結果。
四、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每月批量采購計劃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要結合中央單位的特點,認真、高效地組織采購活動,批量集中采購執行情況要按季度報財政部備案。
五、中央單位應按當次批量集中采購確定的品牌、型號、價格、數量、服務、送貨期限等內容,與中標人或授權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獲取、供貨、驗收及 支付等具體操作方式可參照現行協議供貨方式執行。沒有按現行協議供貨方式執行的,按采購文件規定執行。主管部門要組織好所屬單位的合同簽訂、履約等相關工 作,并統一協調處理相關違約事宜。
六、因時間緊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批量集中采購的,各中央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從協議供貨渠道采購。主管部門應建立緊急采購或特殊需求采購內部審核管理制度,要將協議供貨渠道采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數量控制在本部門上年同類采購品目總數的10%以內。
七、各中央單位要嚴格執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有關規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改革試點的組織管理,對超標準采購及規避批量采購行為等,應按中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追究責任人責任,財政部也將定期對各中央部門批量采購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批量采購工作進行考核。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各單位在編報時如遇口徑等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系。如遇系統軟件操作問題,請及時與北京用友政務軟件有限公司聯系。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系電話:
010-68552272;010-68552921;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務軟件有限公司聯系電話:
400-6550-933 [分機號: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