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甲級代理機構提高采 購質量與效率,規范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財政部決定聯合監察部、 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開始,對全國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現就專項檢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目標、原則和依據
(一) 檢查目標。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掌握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依法代理采購的執行情況,重點查找執行法律制度、操作執行等方面存 在的缺失和薄弱環節,完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運行機制,提高甲級代理機構依法代理采購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二)檢查原則。此次檢查遵循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三)檢查依據。此次檢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制度辦法,包括:
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3.《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
4.《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
5.《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對中央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9〕48號);
6.《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
7.《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
8.《財政部 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
9.其他政府采購制度辦法。
二、檢查范圍
此次檢查的范圍是,由財政部從全國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名錄中隨機選取129家單位,對其執業資格符合性和2011年度代理中央本級政府采購項目依法合規性實施檢查。
三、檢查工作安排
此次檢查工作采取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從2012年12月開始,到2013年5月底結束,具體分為自查、書面審查、現場檢查、匯總溝通及報告、整改提高五個階段。具體安排如下:
(一) 自查。2012年12月1日至31日為自查階段。12月10日前,129家被檢查單位填寫并報送《2011年度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情況 表》(見附件),檢查小組從所列項目中選取5個項目列入檢查內容。2012年12月20日前,被檢查單位整理并報送被抽檢項目所需的文件、數據及相關資 料,同時對2011年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形成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執業資格符合性方面是否完全滿足財政部令第61號第15條的規定要求;
2.在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時,采購組織程序、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環節是否執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無違規行為;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落實情況,是否嚴格執行了制度規定;供應商質疑的答復處理情況。
(二)書面審查。2013年1月1日至31日為書面審查階段。檢查小組根據被檢查單位提供的項目文件、數據及資料對被檢查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法合規性情況實施檢查。
(三)現場檢查。2013年2月1日至3月31日為現場檢查階段。檢查小組結合書面審查情況及被檢查單位提供的文件及資料對被檢查單位營業場所、開評標場所、專職人員等執業資格符合性情況實施檢查。
(四) 匯總溝通及報告。2013年4月1日至30日為匯總、溝通及報告階段。檢查小組形成各個被檢查單位書面檢查意見,分別與被檢查單位溝通確認后,財政部綜合 各個檢查意見形成檢查總報告,并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布,同時抄送各被檢查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及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對檢查發現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財政部將在檢查結束后依法處理并公告。
(五)整改提高。20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為整改提高階段。被檢查單位要結合自查自糾和檢查中暴露的問題以及檢查意見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況要以書面形式提交財政部。
四、檢查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認真組織學習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增強開展自查工作的主動性,將檢查作為提高 工作質量與效率、規范內部管理的契機,認真做好自查和有關檢查所需文件、數據及材料的整理工作。要積極配合檢查小組的現場檢查工作,為檢查小組創造必要的 工作條件。
(二)依法檢查,注重溝通。檢查小組在檢查工作過程中,要做到依法檢查,準確運用法律和政策,嚴格履行檢查程序,排除干擾,秉公辦事。要注重聽取被檢查單位對檢查工作的意見,做好檢查分歧問題的溝通協商和檢查工作底稿確認工作。
(三) 嚴明紀律,強化責任。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應當認真開展自查和及時、準確提供檢查所需原始文件及開放電子化采購網絡系統后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配合檢 查工作。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檢查意見改進工作的,要追究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檢查小組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檢查原則進 行檢查,不得借專項檢查工作干預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對違反檢查工作紀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追究檢查小組有關人員的責 任。
各被檢查單位應在自查自糾、整改提高工作結束后的10日內,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
聯 系 人: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
聯系電話:010-68552169
電子郵箱:huangshuqiong09@163.com
附件:2011年度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情況表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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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公廳 2012年12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