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建立常態化的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推動代理機構向專業化采購轉變,財政部決定從2016年6月至10月組織開展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各級財政部門從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各省政府采購分網上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隨機選擇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機構(包括本地注冊及外地注冊 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原則上近三年內已經檢查過的代理機構不列入本次檢查范圍。本次檢查針對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代理機構抽 取的項目一般不少于5個。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適當抽取部分項目進行檢查。
財政部從北京、河南、山西、陜西4個省市,共選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購業務的15家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其中,北京地區選取6家,京外每?。ㄊ校┻x取3家。 各省(區、市)可自行確定檢查代理機構的數量,但檢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區、市)代理機構總量的10%,檢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機構總量不足 20家的地區,應對本?。▍^、市)所有代理機構進行檢查。各市、縣檢查代理機構的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分解。
二、檢查內容及時間
本次檢查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保證金、評審過程、中標成交、合同管理、質疑答復等 十個方面內容。檢查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和規范性文件等(附后)。檢查時間從2016年6月開始,10月 底結束。具體安排如下:
自查階段(6月1日-6月30日):財政部門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檢采購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2015年度執業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書面審查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指標體系(另發)初步掌握采購項目的操作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現場檢查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單位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單位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處理處罰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財政部門針對本級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各?。▍^、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結果,財政部匯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匯總報告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檢查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三、工作要求
本次檢查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代理機構 2015年度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工作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創新監管方法,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主動公開檢查情況 和處理結果。為確保全國檢查工作統一規范,本次檢查將按照聯動工作計劃,對組織安排、檢查內容、問題分類和處理口徑等方面實施標準化管理,并組織各級財政 部門在關鍵節點抓好落實。
各?。▍^、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檢查工作安排,加強對市級、縣級檢查工作的指導,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實施。檢查過程中,要嚴格履行檢查程序,遵守檢查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
附件:2016年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依據文件清單
抄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附件:
2016年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依據文件清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4.《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
5.《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
6.《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7.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8.《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
9.《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
10.《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
11.《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
12.《關于中央預算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核前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15〕8號);
13.《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1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
15.《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16.《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
17.《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18.《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
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
20.《財政部 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
2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22.《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23.《財政部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
2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14〕53號);
25.《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
26.《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
27.《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
28.《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
29.《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
30.《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
3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
32.《關于轉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的通知》(財辦庫〔2015〕352號);
33.《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
34.《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號);
35.《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
36.《關于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63號);
37.《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50號);
38. 其他政府采購制度辦法。
財政部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