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字〔1999〕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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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執行的監督,保證采購質量,根據《合同法》及《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內容一經確定,采購機關應將合同草案的有關文件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收到合同草案后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采購機關方可簽訂合同。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從下列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檢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7日內,采購機關應當將合同副本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對合同履行時采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機關應當將有關合同變更的內容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
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需經終止合同的,采購機關應當將終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應的措施,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
第七條 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政府采購機關應當將有關供應商違約的情況以及擬采取的措施,及時書面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
第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政府采購合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由第三方負責。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不得參加合同履行驗收工作。
第九條 采購機關依照合同約定需要向共應商付款的,應當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以備審核:
1.驗收結算書(附件一);
2.接受履行報告(附件二);
3.質量驗收報告;
4.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在審核時,采購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的詢問及時作出答復。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方可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款手續。
第十條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以隨時抽查用戶,對采購標準、采購內容等事項進行核實。經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抽查而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采購機關進行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可以獨立進行全面的審核、調查,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