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財金[2001]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金融企業:
為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的集中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
一、為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加強對采購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三、本規定所稱集中采購,是指國有金融企業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四、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效益的原則。
五、國有金融企業一次性采購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須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采購項目的范圍包括:
?。ㄒ唬┺k公用房(包括裝修)、運鈔車及其他辦公用車;
?。ǘ┲匾陌踩婪对O施及監控系統;
?。ㄈ┯嬎銠C網絡系統及其鋪助設備、自動取款機(ATM)、點鈔機、打印機、復印機、空調機等貴重物品;
?。ㄋ模┲鞴茇斦C關認定須集中采購的其他項目。
六、國有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應成立或聯合成立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下設集中采購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具體事項。
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實行成員庫制,成員由國有金融企業財務、技術和審計等內部的專業人員,以及聘請的招標、評標和技術方面的外部專家組成。成員庫總人數 一般在30-50人之間,其中外部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成員庫人員一經確定,須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不得隨意調整。
七、國有金融企業每次集中采購活動前,須從成員庫中隨機選定人員(不少于7人的奇數),組成本次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形式(半數以上通過)研究決定以下重要事項:
?。ㄒ唬┐_定本次由總行(總公司)統一組織集中采購的項目,以及授權分支機構自行組織集中采購的項目;
?。ǘ┐_定本次集中采購的方式、時間以及采購程序;
(三)評價和選定實施本次集中采購的招標機構;
?。ㄋ模┰u價和選定本次投標商;
?。ㄎ澹┭芯亢吐鋵嵵鞴茇斦C關認定須處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八、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是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的最高決策機構,對評審委員會決定的事項,任何人(包括國有金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強令或擅自更改。
九、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辦公室應按照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審定的采購項目,制訂集中采購明細清單。
集中采購明細清單須標明:采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和數量,資金預算,交貨時間或提供服務時間,貨物配送單位名單和其他有關事項。
十、國有金融企業對納入本規定第五條集中采購范圍的所有物品、工程和服務,原則上須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
國有金融企業在實行公開招標后無合格標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開展采購活動前向主管財政機關作書面報告。
十一、國 有金融企業的集中采購資金,由其總行(總公司)或授權分支機構的財務部門統一結算和支付。財務部門在支付采購資金時,應首先審核采購項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購 評審委員會審定,并與集中采購辦公室制訂的集中采購明細清單核對,然后根據采購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和金額數,將采購資金直接撥付供應商。
十二、國有金融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制定各種采購方式的實施范圍、形式和程序,以及違規人員和單位的處罰措施等,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因自身采購業務特點,確實需要對本規定第五條的集中采購項目范圍和最低限額,以及集中采購評審委員會的產生和決策程序等進行適當調整的,須在實施細則執行之前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審核。
十三、國有金融企業以及其境外分支機構需要購買國外產品時,一般應以公開招標方式向外國供貨商購買,標書內容不得與國內公開招標內容有實質性更改。
國家政策性銀行需要購買國外產品時,應當經有關專業技術部門進行認定,由其提供國內產品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的證明。
十四、國有金融企業在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后,其每一會計年度固定資產的購置規模,仍應嚴格控制在主管財政機關確定的購置指標之內。
十五、國有金融企業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或贈款人對采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六、國有金融企業應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對企業成本、費用影響重大的集中采購事項,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主管財政機關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集中采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ǘ┦欠癫扇』麨榱惴绞綄㈨毤胁少彽捻椖窟M行零星采購;
?。ㄈ┘胁少徳u審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和決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ㄋ模┯嘘P集中采購事項日否按規定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或審核;
?。ㄎ澹┵徶霉潭ㄙY產規模是否控制在購置指標之內;
?。敱O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十七、對國有金融企業實施的招標等集中采購活動,任何投標商認為其投標沒有獲得公開評審,或認為有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可向國有金融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投拆。
對有關人員向投標單位泄露標底等違法違規問題,主管財政機關或國家有關部門一經查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十八、國有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授權分支機構進行部分項目集中采購時,分支機構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并將其具體操作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和總行(總公司)備案。
十九、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設立的財務公司,另按企業集團適用的集中采購辦法執行。
二十、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