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支持國內企業發展,決定2002年中央單位復印機采購實行協議供貨制度。今年首期招標工作已經完成,現將執行本次協議供貨制度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協議供貨的適用范圍
根據中央單位現行管理體制,除國務院系統行政機關用行政經費安排的復印機采購外,中央各行政事業單位所需復印機,不論經費來源,均應在本協議供貨范圍內進行采購,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外的非中標機型。
二、協議供貨承諾書有效期
本次協議供貨的有效期為3個月,即從2002年6月24 日至2002年9月24 日。在此期間,中標供應商將按中央單位復印機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承諾書(附件一)的承諾,向中央單位提供中標產品和服務(其具體品牌、機型、價格及服務條件見附件二、附件三)。
為了使中央單位詳細了解本次中標供應商的各項具體承諾,財政部將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和“中國政府采購雜志”上公告中標供應商的中標產品、具體配置、訂貨方式、售后服務等信息。
三、采購方式
中央單位要以政府采購預算為基礎,按照經濟適用原則確定采購需求。采購時,應按照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訂貨聯系方式訂貨(附件四),向中標供應商提供確認本單位為中央單位的有效證明材料。中標供應商的總公司或分公司將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關的中標產品及服務。
四、談判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及中標供應商承諾,中央單位單次采購金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時,可就價格問題與中標供應商談判。
中央單位主管部門以及各系統的中央單位可以聯合組織批量采購,并通過談判獲得規模效益。
五、采購合同
中央單位進行采購時,應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本次采購的招標文件、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及其協議供貨承諾書等書面材料,均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為了簡化合同內容,財政部統一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文本(附件五),作為政府采購原始憑證,發供應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3聯,分別由采購單位、中標供應商和財政部留存。其中,財政部一聯,由中標供應商按月匯總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中央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蓋采購機構(最終用戶或專職采購機構)印章,同時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六、付款方式
中央單位要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供應商支付貨款。其中,實行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辦法的采購項目,由財政部按合同金額將采購資金劃撥到中標供應商指定帳戶。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采購項目,由中央單位按合同約定自行向中標供應商付款。
七、價格調整
中標供應商必須在每月底就中標產品在下一個月供貨價格的調整內容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將統一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等媒體上公告價格調整情況,不再另行發文通知。
八、權益保護
中 央單位要充分利用協議供貨制度規定的價格讓利和服務條件,監督中標供應商履行承諾書和采購合同約定的應盡義務,出現合同糾紛時,按合同書規定方式進行處 理。同時,中央單位要注意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不得拖欠貨款,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供貨承諾書范圍的 其他要求。
九、違規處理
對 于違反規定的中央單位,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將按現行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同時在“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等媒體 上通報批評。其中,對于擅自采購協議供貨范圍以外非中標機型的,一經查出,財政部將按違反財經紀律予以處罰,屬于財政直接支付的項目,將拒絕支付貨款。因 付款問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單位自負。
實 行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是加強中央單位經常性采購項目管理的有效方式,本次采購活動最大限度地落實了支持國內企業發展和保護環境政策,中標產品完全能夠滿 足中央單位需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次協議要求開展采購活動,并及時向我部反映實際運作中發現的問題(聯系電話: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處 010-6855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