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
為了全面了解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貫徹實施情況,對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績效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和評價,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 議,為進一步做好相關立法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資料,我部擬就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開展調研暨立法后評估,請你們協助開展調研評估工作?,F將有關事宜函 告如下:
(一)本次調研的內容為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貫徹實施情況,評估內容為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具體建議。具體內容請見附件《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調查評估問卷》。
(二) 請你們結合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實際情況,從我國國情及政府采購實際出發,適當借鑒國際經驗和成功作法,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并側重于實際應用,研究回答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調查評估問卷》問題,填寫相關表格??偨Y、分析和評價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貫徹實施的績效及存在的問題,請力求全面和準確;提出健 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請力求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三)請于2006年10月底前,將你們的調研評估報告函告我部條法司,并同時通過電子郵件附送電子版本。
(四)本函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下載。
請大力協助為盼。
聯系單位:財政部條法司
聯系電話:010-68551328,68551378,68551396(傳真)
電子郵件:xzxhfj@sohu.com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情況調查評估問卷
(一)關于政府采購基本制度規定
1.請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進行總體評價,分析說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施的績效,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總體建議。
2.政府采購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請對該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從有利于處 理好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關系的角度,并具體從政府采購的原則及基本要求,政府采購應實現的政策目標,采購預算管理,招標投標規則,招標投標程序,采購 合同簽訂、變更、中止和終止,監督管理及處罰,詢問、質疑及投訴處理等方面,具體說明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應分別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事 項,對進一步明確適用規則提出具體建議。
3.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 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請分別從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激勵自主創新等方面,對該條規定 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為落實上述規定要求,應規定哪些具體的政府采購政策措施。
4.政府采購法第10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請對該規定的實際執行情況及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并請結合實際,提出具體應如何界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5.政府采購法第10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可以不采購國貨。請結合實際,對如何界定該條第1款第1項中規定的“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提出具體建議。
6.為防止規避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要求,請提出對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如何規定具體的管理和監督措施,例如是否可規定事前審批或事后備案審查制度等。
7.請對政府采購法有關信息公告的規定及《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二)關于政府采購當事人方面的制度規定
8.請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工作的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分析說明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包括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供應商和監督管理部門的關系,采購效率、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的現狀及改進的建議等。
9.請分析說明縣級政府是否有必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如認為沒有必要設立,請提出合理解決縣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代理采購的辦法。
10.政府采購法第18條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請對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部門或系統的部門集中采購工作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分析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健全完善部門集中采購制度的具體建議。
11.請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的實際執行效果,以及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12.請填寫供應商資格條件審查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一),并對現行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規定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13.政府采購法第24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22條規定的條件。請結合實際,對該規定的實際執行效 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參加聯合體的每一個供應商是否均應當具備該條第1款規定的供應商的基本條件,以及該條第2款規定的采購人根據采購 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的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提出完善規定的具體建議。
14.請分析說明是否應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制度。如認為應建立,請對如何規定相關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包括建庫應遵循的原則,管理機構,入庫程序及管理辦法等。
15.政府采購法第25條對政府采購中的非法競爭等行為,規定了禁止性規定。請對現行有關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對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的非法競爭 等行為,從主要表現形式,行為方式、手段,容易發生的環節等方面,進行分類總結和分析;提出為了防止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 爭,以及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等,除現行有關規定外,還應當規定哪些制度措施。
(三)關于政府采購方式方面的制度規定
16.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5種具體采購方式外,請結合實際提出需要補充規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并具體說明適用的情形、條件和程序等。
17.請根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經驗,對建立我國的電子采購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
18.請列舉說明實踐中存在哪些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情形、做法。為防止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應規定哪些限制性措施。
19.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采購貨物或服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可以依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為防止規避公開招標采購,請結合實際提出上述比例的具體限額。
(四)關于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方面的制度規定
20.政府采購法第35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請結合 實際,對該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說明該規定期限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如需改進,請提出如何改進的具體建議。
21.政府采購法第 37條規定,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請結合實際,提出應具體規定哪些情形應重新組織招標,哪些情形可以經批準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22.請對實踐中投標保證金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投標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建議,包括保證金的性質,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期限要求,約定保證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23.請提出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中,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當規定如何處理;對談判文件或詢價通知書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當規定如何處理。
24.請結合實際列出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可區別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合同分別提出建議。
25.請結合實際,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如何修改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五)關于質疑與投訴方面的制度規定
26.請對供應商質疑及答復制度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質疑及答復制度的具體建議。
27.請填寫政府采購投訴及處理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二),并結合投訴工作實際,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28.請結合政府采購投訴工作實際,分析說明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的性質,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權限范圍,投訴與相關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關系等。
29.請結合政府采購投訴及處理制度的特點和投訴工作實際,對投訴中舉證和證據審查的現狀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舉證責任制度和證據審查制度的具體建議。
(六)關于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方面的制度規定
30.政府采購法第60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請結合實際分析說明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是否可以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1.請分析說明實際中供應商與采購人(主要是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存在隸屬關于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何規范的具體建議。
32.請分析說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并提出健全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33.請分析說明政府采購專家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并提出建立健全專家管理方面制度的具體建議。
34.請結合實際,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協調配合等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
35.請結合實際,分別列舉出應補充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采購專家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政府采購的違法行為,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七)關于其他制度規定
36.除以上所列問題以外,請對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存在的其他主要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