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政府采購法》從今年開始正式實施,為了貫徹落實法律的各項規定,實現2003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規模和規范管理都要有所突破的工作目標,開創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新局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
《政 府采購法》頒布后,國務院相繼印發了《在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方案》(國辦發[2002]5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中央預算 單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國辦發[2003]14號,以下簡稱《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具體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各中央單位要提高 認識,加強領導,采取措施,認真實施。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作保證。首先,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要 樹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購觀念,充分認識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意義,自覺執行《政府采購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的各項規定,廣泛發揮政府采購的作用;二是單 位領導要重視本部門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加強對本部門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三是要狠抓落實。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制度 創新和觀念轉變,與內部規范化管理緊密相關。因此,要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序,以及執行《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實施 步驟,統一協調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努力為這項改革創造良好環境。
二、要依法全面開展政府采購工作
《集中采購 目錄及標準》確定了2003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實施范圍,即所有中央預算單位都應當執行《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都胁少從夸浖皹藴省酚扇?分構成,即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以及部門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主要是列明通用政府采購項目,這些項目必須依法委托政 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其中,注明“國務院系統”的采購項目,僅適用于國務院系統的中央單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主要是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 由部門依法實施集中采購。部門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之外、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達到80萬元以上的貨物、 服務和工程采購項目,由各中央單位依法實施分散采購。
中央單位用財政性資金(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采購符合《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采購項目,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開展采購活動。
三、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形式
中央單位的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采購組織實施形式。
集 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其中,政府集中采購,是指中央各單位將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一種組 織實施形式。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各部門確定的內部政府采購牽頭機構統一采購本系統納入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一種組織實施形式。
政府集中采購按中央管理系統實施。國務院系統的集中采購事務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中直管理局、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等系統的集中采購事務,分別由本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2003年國務院系統所有在京單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京外單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以及部門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由部門按規定分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登記備案的社會招標機構代理采購。經財政部登記備案的社會招標機構名單,由財政部另行公布。
四、要認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中央各系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執行機構要認真履行代理采購職責,自主開展工作,并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落實開展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的操作程序、委托方式及有關事項,以便各中央單位執行。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原則上自行開展招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委托社會招標機構代理招標的,必須在招標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備案。
五、要發揮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
中央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合同必須授予本國供應商。同時,要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環境保護、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六、要規范政府采購的運行機制
各中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開展采購活動。在實踐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 各中央單位要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規定,確定各采購項目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由部門自行采購的,必須 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由中央單位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協商一致后報財政部批準。對于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中專項采購項目,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的,是 否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由中央單位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政府采購涉及與地方資金配套的采購項目,中央單位必須與地方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具體實施方式。
(二)中央單位依法將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必須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 公開招標必須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一次達到8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以及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招標數額的政府采購工程項 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必須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依法報財政部批準。不足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 項目,原則上要按照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的次序選擇采購方式。
(四)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后,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要求執行。其 中,采用政府采購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在執行招標采購方式期間,必須按照基本格式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 上發布公開招標公告(附件一)、公開招標中標公告(附件二)、成交結果公告(附件三)以及更正公告(附件四)。其中,公開招標公告在發布前要報財政部審 核。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中央單位必須按規定將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副本報財政部備案。列入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的項 目,由財政部將采購資金直接撥付給履行采購合同的供應商。
(五)在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中央單位或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于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及時作出答復。在財政部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期間,如有必要,中央單位或者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要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
(六)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指定品牌和供應商,不得為中央單位指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干預正常的采購活動。
七、要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率
為 了簡化政府采購工作環節,從2003年開始,財政部不再對招標文件實施備案管理。各中央單位要提前確定采購需求,增強政府采購的計劃性,確保政府集中采購 活動的順利開展。在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要廣泛采用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方法,同時,要積極探索其他規范簡便的采購方法,縮短采購周期,及時滿足最終用戶 的需求。中央單位或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擬采用創新辦法開展采購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財政部作有關說明。
八、要做好政府采購的基礎性工作
應編報而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有漏報政府采購項目的中央單位,必須于2003年6月31日前向財政部國庫司補報。
各中央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加強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積極開展采購人員業務培訓活動,及時做好政府采購統計工作,建立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并實行集中管理。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要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則設置內部機構,明確工作人員職責;要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要建立考核制度,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實行優勝劣汰。
九、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財 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財政部要對中央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監督 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同時,財政部還要建立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制度,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定期在財政 部指定媒體上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審計署對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實行審計監督,包括采購行為審計和財務審計。2003年的重點審計事項包括政府 采購預算編制情況、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項目執行情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委托情況、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情況、政府采購合同的備案情況以及采購 文件的保存情況等。各中央單位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要自覺接受審計署的審計監督。
監察部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003年是《政府采購法》實施的第一年,也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全面開展的第一年,各中央單位要增強政府采購的法制觀念和政策意識,開拓創新,共同做好2003年中央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附件:1、公開招標公告基本格式
2、公開招標中標公告基本格式
3、成交結果公告基本格式
4、更正公告基本格式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