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庫〔2009〕20號
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將對到期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辦理延續手續,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二、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提出資格延續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ㄒ唬┥暾垥?,載明需要延續資格的原因。
?。ǘ┰准壌頇C構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
?。ㄈ┞毠と藛T中高級職稱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職人員的學歷,高級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暾少彉I績,包括委托代理協議和中標通知書。
?。ㄎ澹I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婪ɡU納稅收和社保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ㄆ撸┙?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ò耍┙洉嫀熓聞账鶎徲嫷慕?年的財務報告。
三、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報送材料時,須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ㄒ唬┭永m時,如果單位法人代表、地址、注冊資金、職工人員等情況與原申請內容發生變動的,甲級代理機構需先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專欄,對本公司原始資料按照最新情況進行修改。
?。ǘ┚W上修改完成后,將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書面材料上報財政部。
(三)凡代理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的,須重新申請資格,不得辦理延續。
四、財政部在收到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作出延續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作出不予延續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