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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一日
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項目。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的,應當采購本國產品。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本國產品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本國產品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本國產品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本國產品是指在中國關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比例超過50%的最終產品。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生產成本比例按下列公式計算: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最終產品生產成本,是指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最終產品的生產成本。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非中國原產材料是指進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裝配最終產品的原料或零部件。
無法明確來源的原料或零部件,視為非中國原產材料。
第十條 非中國原產材料價值是指非中國原產材料的到岸價(CIF)。
第十一條 最終產品生產成本和非中國原產材料價值,應按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予以核算。
第三章 本國產品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本國產品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含談判文件、詢價報價文件、單一來源報價文件,下同)中載明,供應商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最終生產地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和《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達標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集成項目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對所有占報價20%以上的單一組件,提供生產廠家出具的聲明和承諾書。
第十五條 本國產品在中國關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采購人應當優先采購在中國關境內生產的最終產品,并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的監督檢查。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的監督。
第十七條 采購人在驗收時,應當要求供應商確認本國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
第十八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質疑或投訴,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本國產品認定存在爭議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核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采購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按照現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采購與我國簽署相互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多邊或雙邊協議國家生產的產品,依照協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