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三采決〔2016〕1號
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永
地址:佛山市三水區云東海街道石湖洲石南工業區F區6號
代理人:李志永
聯系電話:13709603044
被投訴人1: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敏珊
地址: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環城路12號智匯大廈7樓703
聯系電話:0757-87793282
被投訴人2:佛山市奇宏瑞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紹基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季華五路28號公交大廈第十一樓之3
聯系電話:0757-83302998
被投訴人3:佛山市錦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偉強
地址: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耀華路32號102鋪
聯系電話:0757-87711175
被投訴人4:佛山市順德區永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彬
地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大門路西大良炮竹廠12號之二A
聯系電話:0757-22913588
被投訴人5:佛山市陽暉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煉輝
地址: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崇民西路之北崇南工業園河堤路1號陽暉大樓五樓
聯系電話:0757-81003378
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因對被投訴人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就“白坭鎮中小學校車接送服務項目(采購項目編號為GDHZSS201602BNXC)”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審查,本機關于2016年8月25日正式受理。
本機關受理投訴后,對投訴人提供的事實依據和相關資料進行了認真審閱,依法調取、審閱了有關材料,并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調查,查明了有關事實情況如下:
一、投標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的投標文件正副本均沒有加蓋騎縫公章,評審委員會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第21頁的18.2“投標文件正本必須用A4規格(除特殊規格的圖紙除外)紙打印,投標文件每一頁均要求加蓋投標人公章,副本可以為正本簽字蓋章后的復印件,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正副本均需加蓋騎縫公章”的規定和第23頁第23.4“在資格性審查、符合性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將確定為無效投標”的第6點“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簽署、蓋章的”的規定,以及第26頁初步評審表的符合性審查的第二項“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簽署要求”的規定,認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的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簽署、蓋章,作無效投標處理,不通過資格、符合性審查中的符合性審查。
二、就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所反映佛山市奇宏瑞運輸有限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被投訴人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收到質疑后作出了復查,核實佛山市奇宏瑞運輸有限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交的“近三年由相關縣(區)級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無安全事故記錄證明文件”是由佛山市禪城區交通運輸局出具的。另外,佛山市禪城區交通運輸局在協助質疑調查時出具了關于佛山市奇宏瑞運輸有限公司在本項目的投標文件中“近三年由相關縣(區)級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無安全事故記錄證明文件”的核實證明材料。因此,被投訴人佛山市奇宏瑞運輸有限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近三年由相關縣(區)級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無安全事故記錄證明文件”真實有效。
三、本項目為服務類采購項目,采購內容是接送中小學生。就該項目報價問題,招標文件第11頁報價要求規定:“本項目須對小學學生和中學學生的接送服務費單價進行報價,小學學生接送服務費最高限價為每人每天11.25元,中學學生接送服務費最高限價為每人每次6.12元”,即本項目招標文件僅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最高價有限制,并不限制投標人的最低報價。因此,被投訴人佛山市錦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存在違反招標文件要求的行為。
四、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分別按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經調查,本項目評審委員會均是按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因此,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以被投訴人佛山市順德區永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商務得分為0分為由,認為該公司“在技術部分皆是無支撐的空說”,是混淆了技術部分的評審標準,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五、評審委員會在2016年8月5日的評審中,認為投標人佛山市陽暉客運有限公司 在投標文件中出具了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制造商授權書》以及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等資料,響應了本項目招標文件的“專用校車配備、配置標準和車價不低于40萬元標準”要求,實質性響應了評審標準中符合性審查的“投標文件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評審要求,一致作出佛山市陽暉客運有限公司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決定。本機關于2016年9月28日組織本項目評審委員會的全體專家進行協助投訴調查工作(本項目評審委員會7名專家成員全部到場),7 名專家對本項目的有關資料進行復查、核實,并各自出具了相關的意見,均認為本項目的評審“已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進行了公平、公正的評審”。
評審委員會在項目評審和協助投訴調查中均確定被投訴人佛山市陽暉客運有限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響應了本項目招標文件的“專用校車配備、配置標準和車價不低于40萬元標準”要求的資料,該資料在法律意義上構成了對招標文件中要求購置40萬元以上專用校車的承諾內容,可以視為投標人對相關要求的回應。評審委員會這一處理方式,與招標要求不沖突,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六、本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人數為7人,已按相關規定進行公告。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為采購人代表1名,專家6名,采購人代表具有中小學教育領域的從業經驗, 6名專家從廣東省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符合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要求?!墩少徳u審專家管理辦法》第24條是有“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規定,經本機關調查,暫未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因此,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投訴“評審委員會成員不符合法定條件,本次評審結果應為無效。且評委未依法履行評審,存在不客觀、不公正、不認真履行職務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
七、被投訴人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發出中標公告,并即已退還了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的投標保證金,該退還時間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的時間早,未發現存在違規情形,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關于權益被損害的投訴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八、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2日分別提起質疑,被投訴人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兩次質疑均在法定時間內、及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了答復。經查,暫未發現被投訴人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質疑回復歧視投訴人及差別性待遇的情形,投訴人認為被實施歧視性、與其他投標人存在差別性待遇的投訴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本機關認為,本項目采購活動程序合法,評審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和方法進行綜合比較做出獨立評審,暫未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此外,依據現有材料和證據,調查過程中暫未發現本項目采購活動是否存在其它違法違規情形。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投訴人佛山市三水順景運輸有限公司對“白坭鎮中小學校車接送服務項目(采購項目編號為GDHZSS201602BNXC)”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如本項目的政府采購當事人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三水區人民政府或佛山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佛山市三水區財政局
2016年9月30日